《规则理论》从主体的原初支配资格出发,研究公共授权、代理制定、权利义务、执行监督和反馈更新之间的联系。它以权利义务为规则分析的中心,又区分初始授权型规则与强制、自发形成的规则,避免把一切社会规范都归结为单一来源。
本理论进一步通过职权、职务、职位与职工的概念链分析组织管理关系,并以混乱存在、秩序需求、规则构建和权利义务调整的实践路径,解释有意识的规则构建过程。同时,“野蛮”与“文明”的区分用于分析权利边界、支配关系与规则运行,不被当作未经检验的历史进化定律。
这一框架目前可以作为独立的理论构建稿;它的价值仍须由概念的一致性、对反例的解释能力、与既有理论的比较以及现实材料的检验来确定。它与《行为逻辑》的连接已经明确,但无需修改后者已确定的九环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