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行为逻辑》研究主体实践的九环节:
存在 → 需求 → 动机 → 目的 → 目标 → 方法 → 方案 → 行为 → 系统。
《规则理论》研究社会规则的资格来源、权利义务结构与动态运行。
11.1 作为环境约束的规则
现成社会规则会限制主体可选择的方法,并进一步影响方案的具体实施条件;这也是两套理论最直接、最基础的连接点。与此同时,主体长期认识并接受的规则,还可能影响其目的与目标如何形成。因此不能断言规则只影响方法与方案。
但这种影响不构成九环节之外的第十环节:规则是实践所处环境及相关认知中的条件,而非新的必经逻辑阶段。
11.2 作为实践对象和产物的规则
如果主体的目标是制定或调整规则,其实践仍可按九环节进行分析:识别需求、确定目的与目标、选择制定方法、形成方案并付诸实施。通过实践建立的规则可以成为制度性系统的组成部分;完整运行的制度则可以作为系统产物分析。
规则既可以作为主体实践所处的环境条件,也可以成为主体主动处理的对象,还可以成为实践形成的产物。具体属于哪一种,需要依据所分析的行为过程和系统边界判断。
11.3 分析层级
《行为逻辑》提供一般主体实践的框架;《规则理论》深入研究多主体互动中的规范性关系。两者可以互相调用,不必互相吞并,也不需要为了规则而改写现有九环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