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.1 系统的分析单位
沿用《行为逻辑》的系统定义:
系统=要素+连接+功能。
系统分析首先要明确研究对象及其边界,再识别构成该对象的要素、要素之间的连接关系,以及这些要素和连接共同形成的功能。系统功能需要结合分析目的与相关主体的需求理解,但不能脱离其客观结构任意指定。
以制度性管理系统为例,要素可以包括参与主体、规则、职位、资源与执行工具;连接可以包括授权、约束、适用、监督和反馈;功能则可能表现为协调行为、分配具体资格或维持可预期的关系。
系统边界取决于分析对象。研究单项规则时,需要明确其适用主体、规范内容及相关资格关系;研究完整制度时,还需要考察规则由谁执行、依靠何种资源、如何监督以及怎样处理反馈。
规则可以成为制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,但规则与整个制度系统并非同一层级的概念。
9.2 单项规则、最小规则系统与复合规则系统
一项规则是否能够作为系统进行分析,不能仅凭它是单条文字还是多条文字来判断,而应考察在既定分析边界内,能否识别其要素、连接及相应的规范功能。
如果一项规则能够在明确的分析边界内呈现可识别的规范要素、要素之间的关系及其规范功能,就可以将其作为一个最小规则系统进行分析。例如,一项规定明确了适用主体、行为要求及相应资格关系,就可能具有独立的系统分析价值。
如果某项规则的规范含义或资格关系必须结合其他规则才能确定,则需要将相关规则及其连接关系纳入分析,不能仅凭单条条文的形式判断其系统结构是否完整。
最小规则系统是指在既定分析边界内,能够识别出相对完整规范关系的最小分析单位。它不必等同于一条文字条款,也不要求必须包含完整的组织、执行和反馈机制。其成立条件在于能够识别相应的要素、连接与规范功能,而不是单纯因为某条规则具有独立的文字形式。
复合规则系统是指由多个规则系统及其相互关系构成的规范结构。其连接关系可以表现为授权、限制、补充、适用、冲突或其他能够影响规则作用的关系。分析复合规则系统,不仅要考察各项规则自身的规范内容,还要考察规则之间的连接如何影响整体结构及其功能。
单项规则、最小规则系统、复合规则系统与完整制度系统可以处于不同的分析层级,并非互相排斥的对象。同一项规则可以在自身边界内作为系统分析,同时又作为要素进入更大的规则系统或制度系统。
9.3 规则系统与制度系统的关系
规则系统与制度系统应当区分分析。
规则系统主要以规范内容及其相互关系为分析对象,重点考察规则如何确认、赋予或限制资格,如何规定行为要求,以及规则之间如何连接。
制度系统的分析范围更广,除规则外,还可能包括参与主体、职位、资源、执行工具、监督程序和反馈机制。其研究重点是这些要素及其连接如何共同发挥功能。
两者可能相互嵌套:规则系统可以成为制度系统的组成部分;制度系统也可以通过执行、监督和反馈机制影响规则的适用与变化。
因此,不能因为一项规则缺少完整制度系统所需的执行与反馈结构,就认定它本身不可能构成系统;也不能因为某项规则具有相对完整的规范结构,就认定它已经具备完整制度运行所需的全部条件。
9.4 功能与结果
制度功能须结合特定主体及其需求分析;实际结果可能偏离预期功能。规则可以赋权、协调、限制、惩戒或保护,并不只产生秩序这一种结果。社会中还存在没有统一设计者的自发秩序。
系统分析还应区分结构所具有的功能、设计者预期实现的目标与系统实际运行的结果。规则可以在设计上具有协调功能,但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因信息不足、利益冲突或执行能力有限而未能实现预期效果。反过来,某种稳定结果的出现,也不能单独证明形成该结果的规则结构具有正当性。
制度系统可能有效实现管理者的目标,却损害其他主体的权利;系统能够持续运行,也不意味着其功能符合所有相关主体的需求。因此,对规则系统或制度系统的分析,应当分别考察其结构、预期目标、实际运行结果及其对不同主体产生的影响,避免将系统能够运行、实现特定目标与系统具有正当性混为一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