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.1 规则需求与形成
规则可能源于个体和群体的协调需求,也可能源于冲突处理、强制支配或长期习惯。对于自发形成的规则,不应强行假设存在一位预先制定完整方案的主体。
对于有意识构建规则的典型实践路径,本理论将其概括为:
混乱存在 → 秩序需求 → 构建规则的目的、目标与方案 → 制定规则并约束行为 → 改变权利义务关系、影响资源分配。
这里的“混乱存在”是指既有行为关系难以协调、冲突频发或结果缺乏可预期性的状态;“秩序需求”是主体对协调行为、处理冲突或形成稳定预期的需求;“目的、目标与方案”则分别涉及规则构建所追求的抽象结果、希望实现的具体状态,以及将目标落实为规则的实施安排。
在这一过程中,规则的制定会对行为设置边界、确认或调整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,并可能改变资源的使用、分配与管理方式。规则构建因而不仅影响行为,也可能改变主体之间的制度性关系。
这一链条是对有意识构建规则的典型实践路径的概括,不是所有规则必然经历的历史顺序,也不能替代第六章的三种形成方式。自愿授权、强制支配和自发互动仍是不同的规则形成机制;它们可以交织,但不能被压缩为单一模式。
此外,制定规则不必然带来公平或良好秩序。规则可能解决原有冲突,也可能把资源优势固化为制度安排,或制造新的权利义务失衡。规则构建的实际效果仍需结合其内容、执行方式、资源分配后果和救济机制进行检验。
8.2 运行链条
规则运行可以概括为:
约束需求或协调问题 → 规则形成或确认 → 规则执行和遵守 → 监督与结果反馈 → 维持、修订、废止或重新形成。
监督制度可以先于具体执行建立;监督活动则能够伴随执行或在事后发生。规则更新不必导致重新陷入混乱。
8.3 对代理者的监督
既要监督成员是否遵守规则,也要监督代理者是否超越授权。授权程序、公开说明、任期、复核、申诉、替换代理者等,都是可能的制度要素;其具体设计取决于所研究的组织。
越权行为可以凭现实力量发生,却不能因为发生了就自动成为授权范围内的正当权力。监督机制是否有效,又取决于实际执行能力和救济渠道,因此应分别分析资格、执行能力、监督效果。
8.4 反馈循环与秩序
规则产生后可能促进协调,也可能引发新的利益冲突。对结果的评价应联系规则所服务的主体需求与目标。秩序是可能结果,而非规则存在时自动出现的保证。
规则运行的反馈不仅可以用于调整具体条款,也可以用于重新评估原有目标、权限分配和执行机制。当规则持续产生与其目标相反的结果时,问题可能出在规则内容,也可能出在执行条件、监督机制或制度目标本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