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.1 自愿授权形成
群体成员为共同需求而协商,接受初始程序,授权形成公共权力集合,选出代理者,随后制定具体规则。这是本理论公共授权链条的主要适用情形。
自愿授权有助于解释规则制定资格如何产生,但不能据此推断现实中所有规则均源于自愿协议,也不能把程序上的同意自动视为规则内容必然正当。
6.2 强制支配形成
能力或资源优势可能形成事实支配,强势主体通过命令、惩罚或其他手段使约束得到持续执行,逐渐形成稳定规则。
在这一模式中,规则内部赋予的资格可以来自已形成的强制秩序,而不必追溯至受约束者的自愿让渡。这种规则在事实和制度描述意义上可以存在,其约束是否具有道德、法律或政治上的正当性则是另一个问题。不能由“已经稳定运行”直接推出“正当”。
强制支配可以成为规则形成和执行的现实机制,但它本身不能证明支配关系具有正当性。
6.3 自发互动形成
群体中的重复协调、互惠、模仿、社会评价和长期习惯,也可能形成没有明确制定者的习俗或道德规范。其过程未必是一次自觉设计的契约,也不必等同于强制命令。
这种方式并不取消本理论对权利义务和约束关系的分析,但提醒我们:“代理者制定具体规则”是重要路径,不是全部社会规则的唯一来源。
6.4 野蛮、文明与规则评价
本理论将“野蛮”与“文明”作为分析社会支配关系和规则运行的一组规范性评价概念,而不是对全部人类历史进行简单分期。
在这一框架下,“野蛮”主要指缺乏有效权利边界、约束机制和侵害救济的掠夺性关系,以及通过持续支配或权利侵害获取利益的关系。“文明”主要指主体之间的行为受到有效规则约束、权利边界得到相应尊重,并能够通过制度处理冲突和侵害的社会关系。
这一分类不以交换关系为必要条件。交换、合作、照护、公共服务和共同事务管理,都可以成为评价对象。判断重点在于相关主体的资格与权利是否得到合理界定,约束机制是否有效,侵害能否得到处理,以及制度的实际运行是否持续损害特定主体。
规则的存在不自动意味着文明,规则能够执行也不自动意味着规则正当。规则本身可能被强势主体控制,形式上的限制可能缺乏有效执行,救济机制也可能无法发挥作用。因此,评价某种关系时,必须独立考察其形成方式、规则内容、实际执行、权利边界及救济效果。
“野蛮”与“文明”在这里是用于规范性分析的概念,不是对某个民族、时代或社会整体作出的先验判断,也不能代替具体证据和独立评价标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