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.1 主动与被动:正常关系及侵权救济
在分析权利正常行使与受到侵害后的救济链条时,本理论设置主动、被动这一维度。
主动权利: 主体依据规则正常享有、不以既有权利受到侵犯为成立条件的具体支配资格。
被动权利: 原有权利受到侵犯后,主体依据适用规则可能取得的索赔、返还、恢复或其他救济资格。“被动”指其发生原因,不意味着必须实际主张。具体救济资格是否成立、由谁享有以及可以要求何种救济,仍取决于适用规则及相应条件。
主动义务: 正常规则关系中,主体依据适用规则承担的行为要求或约束。
被动义务: 因越权侵害他人权利,在满足适用规则规定的责任成立条件后产生的返还、停止侵害、恢复原状、赔偿等补救性义务。
在本节讨论的侵权救济关系中,责任是依据适用规则确定的责任主体应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,其中可以包括补救性义务。这里的分析不构成对刑事责任、行政责任及其他责任形式的完整定义。
“主动”表示正常权利关系,而非每次履行都出于当下自愿;“被动”表示因侵权而发生,而非侵权人完全没有选择能力。这个分析维度主要用于研究正常权利关系及侵权后的救济链条,不宣称穷尽全部法律权利义务关系。
5.2 侵犯与补偿的关系
例如,顾客在应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打碎饭店盘子,老板的原有支配资格受到损害,由此可能产生救济性被动权利,顾客则可能对应承担被动补偿义务。
具体结果取决于损害事实、因果关系、归责条件、适用法律以及可能存在的免责条件。赔偿并不追认顾客事前拥有毁损盘子的权利;它是对侵害后果的处理。完成相应救济后,该项救济关系原则上可以终结,原有权利及其他主体资格不因此全部消失。
5.3 公共与私人:权利归属及事务范围
公共权利: 规则明确归属于公共主体或共同事务管理范围的支配资格。
私人权利: 规则明确归属于个体私人事务范围的支配资格,体现个体受到保障的保留空间。
公共义务和私人义务分别指与相应公共、私人权利关系对应的行为要求或约束。它们是根据权利归属与适用关系作出的分类,并非根据付出者人数机械区分。
必须区分公共权力集合与公共权利:前者是制定或实施规则的集体授权基础,后者是规则形成后明确的具体支配资格。私人权利亦不全是可以像物品一样从集合中机械扣除的“剩余量”;具体范围仍须由规则确定。
5.4 两维组合
主动/被动、公共/私人是两个不同维度。公共资产遭受侵害时,可以存在公共领域的被动救济权利;私人契约的正常履行则主要涉及私人领域的主动权利义务。
实际案例可能横跨多个规则关系,应先确定分析对象,再予分类。两维组合的意义在于分别识别权利关系的发生条件,以及它所涉及的权利归属和事务范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