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类社会中的法律、道德、合同、规章和习俗,形式各异,却都能够影响主体可以做什么、需要承担什么,以及行为发生冲突后如何处理。本理论尝试从主体的支配资格、群体授权和权利义务关系出发,解释社会规则的产生、结构、执行与变化。
对于自愿形成的组织,其核心解释路径是:
主体的生理基础与主观能动性 → 支配能力 → 原初权力 → 初始共同约定与部分授权 → 公共权力集合 → 产生代理者 → 具体规则 → 权利与义务 → 执行、监督和更新。
这条链并非全部规则的唯一发生史。强制支配可以建立规则,长期互动也能形成没有明确制定者的习俗。因此,本理论区分规则的形成机制、规则内部承认的资格和规则的正当性评价。解释一种规则怎样运行,不等于认定它理应被服从。
本稿属于概念性、解释性研究模型。“原初权力”是作者明确提出的基础公设,不是由生物学事实直接证明的法律权利。现阶段的任务是呈现理论主干与适用边界;理论的普遍性、原创性以及对具体社会现象的解释优势,仍需通过与既有研究的比较及现实案例的检验来评估。